「疏忽」不等於「不小心」,因為即使已盡量小心行事,亦可能未符合要求而構成「疏忽」。
籌辦體育活動時,主辦單位應竭力防止活動參與者遭遇不必要的危險。
若未有履行上述職責而導致傷亡,主辦單位會被控以「疏忽」罪。
在法庭上,判定「疏忽」罪的四項要素是:
是否存在「謹慎責任」(Duty of care)?
是否有履行「謹慎責任」?
是否有造成實際的損害或有可能造成損害?
損害的程度。
一般來說,籌辦體育活動的人員,應做好以下幾方面,以保障活動參與者的安全:
提供安全的設施和用具。
訂立適當規則,向活動參與者清楚講解規則,並切實執行。
確保參與者身體狀況適宜參與該活動,並具備必要的技能和知識。
提供適切的指導和監管。
即使傷亡事件因活動參與者本身不小心而導致,主辦單位依然不能免責。
法庭會參考專業團體或政府部門就有關活動發出的指引或建議(例如教育局編印的《香港學校體育科安全措施》和《戶外活動指引》)或專家證人的意見,詮釋個別活動的「謹慎標準」,然後判定當事人是否有「疏忽」。
主辦單位的人員應曾接受適當的訓練,並熟悉有關體育活動的最新建議和指引。
教育局體育-安全措施指引網頁(外部連結)
教育局戶外活動指引(外部連結,PDF文件)
電子版香港法例網頁(外部連結)
最近更新日期:2018-03-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