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責任」:從法律而言,指因對他人或其他團體造成的傷害或損害,而須作出賠償的狀況。
意外的受害人可就「民事侵權行為」採取法律行動,向籌辦體育活動的機構追討賠償。
為了做好風險管理,籌辦體育活動時,宜購買適當的保險,以應付下列各種可能出現的索償:
公眾責任:意外發生引致第三者傷亡或財物損失。
僱員補償:僱員在受僱期間,因工作意外傷亡。
活動主辦單位亦可購買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」,為參與者提供保障,費用由主辦單位或參加者承擔。
例:香港學界體育聯會亦有為註冊運動員、領隊、裁判及服務生,購買個人集體意外保險計劃。
教育局亦有為資助及按位津貼學校購買「綜合保險計劃」,當中包括有公眾責任、僱員補償和團體人身意外三類保險。
香港學界體育聯會集體個人意外保險計劃(外部連結,PDF文件)
教育局學校安全與保險網頁(外部連結)
最近更新日期:2018-03-23